平权法案
什么是平权法案
平权法案直译为:扶持行动,是指企业采取的鼓励雇用和录取少数民族丶弱势民族丶女性等的,以防止种族与性别歧视的积极行动。可以理解成一种反向歧视是用放低标准的办法录取少数民族丶弱势民族丶女性等的就业和升职机会。
平权法案的概述
平权运动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黑人运动、妇女运动等民权运动的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政策和行动,最早由美国总统约翰逊在1965 年发起,主张在大学录取学生、公司招收或晋升雇员、政府招标等情形下,应当照顾少数种族、女性、病患者等各种社会弱势群体。平权运动不是一个单独的法案,它的一部分是来自1964年联邦民权法以后的一系列法案中性质相同的条款,后来又得到最高法院一系列判例的补充。它不是对今后美国社会的法律规范,而是对过去美国社会中弱势群体所受到伤害的矫枉过正式的补偿,目的是给历史上曾经受过歧视而受困于相对不利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歧视的美国少数族裔更多的教育和工作机会。也就是说,平权法案是建立在不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的干涉,它要求优先照顾弱势团体。
僱主制定的平权法案计划
平权法案是确定所有的雇用决定并未考虑求职者的种族、皮肤颜色、宗教信仰、性别或是国籍。
平权法案确保工作机会对所有合格的求职者及残疾人士都是机会均等,没有歧视。
平权法案确保僱用越战退伍军人及其他退伍军人时,僱主没有歧视。
保障平权法案的僱主标准
联邦合约履行办公室的计划,可应用在下列联邦政府合约之承包商及外包商身上:
拥有50人或更多员工,并有超过5万美元联邦合约及外包的僱主,必须撰写平权法案行动计划。
所有有政府合约或外包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僱主,必须制定平权法案行动计划。
所有有政府合约或外包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僱主,必须书面撰写平权法案行动计划。
平权法案的起源
平权法案究其根源是美国最高法院始于19世纪中叶在有关人种问题的司法判决中,依据宪法的平等保障原则来保护黑色人种公民的权利的行为。
平权法案评价标准
其合宪性具有三条标准:
合理的基础(为避免立法的恣意违宪)观点中立审查严格 平权法案的概念范畴
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概念范畴也不断的扩展。由字面解释,Affirmative Action 是"肯定的"或"支持的"行为举措。关于"平权法案"的一种广为流传的错误联想是,它与法律优势原则(Vorrangregelung)或比率原则 (Quotenregelung)有关。实际上它的概念比这更广。人们认为"平权法案"是有助于一些特定的少数人群或妇女去消除故有的,新生的,或即将产生的歧视而进行的私人或公开的积极,鼓励的举措。然而对“平权法案”之定义的讨论在美国并未达成学术上的一致。概念纷乱的原因是:“行为”的多样性导致了其言语难以概括。
“平权法案”中最易遭到非议的的误区即“反向歧视”,或称“善意歧视”。它是指通过某些人出于善意的动机而造成令人享有庇护或优待的行为,而这种优待直接导致了使人遭到退化的消极影响,这种支持在该情况下是一种倒向的歧视。到退化的消极影响,这种支持在该情况下是一种倒向的歧视。
由于“行为”的多样性和尺度难以把持,因此不但在“平权法案”的定义上众说不一,而且就“平权法案”本身的讨论也形成对立。赞同者认为“平权法案”可以消除歧视,避免历史倒流,从而达到平等。而反对者的观点则须由197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招生案谈起。加州大学招生规则规定每年招生的100个学习位置中必须有16个位置提供给黑色人种公民。这一规定令加州大学招生委员会甚是为难。首先问题是:谁可以被看作黑色人种公民?50%黑色人种血统的人算不算黑色人种?另外,该规定是否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每16名因“平权法案计划”而录取的黑色人种学生中有10名在校内竞争中失败。他们的素质和个性也没有得到充足的发展。因此对‘平权法案’表示否定者的观点是:即使由于个人命运的不幸,也不允许普遍优待公民中的一个整体。
在“平权法案” 的讨论中,人们对“平等” 与“合法” 的关系论述的乐此不疲。“平权法案” 公认的长期目标是力争创造一个公平,没有歧视的法制社会。这个理想要通过工作,就业和公共生活的其他领域中的“机会平等原则”来实现。出现的核心问题是,机会平等原则的具体实现是否要求宪法之平等保障原则,即禁止不平等待遇,无一例外的适用;还是只有当某人首先陷入这种情况之后,其被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才能彻底被使用。
Rosenfeld首先提出对此的异议,他认为“禁止不平等待遇”其目的并不是达到“机会平等” ,而充其量不过是将一个模糊的可能作为争取的目标。机会依存于希望能达到某个目的的确实期望之中。所以它需要外界支持措施,这样每个公民才能如愿在经济生活中得到展示自己和证明自己能力的真正可能。
不同的论证都基于对"公正"的不同理解。"分配公正"和"补偿公正"成为在关于"平权法案"的讨论中2个热门话题。“分配公正”意味着绝对的分配公平,也突出了实际中承担义务的公平。社会中的每一员都应拥有同等机会不受任何限制的享有优待。照此来说,“平权法案”就毫无疑问地被视为“违宪”,因为它倡导通过遭受不公平和减少成功期望来达到违反平等的“均衡抵消效果”。而依照“补偿公正”所说,用协调的方式将原本的不公平进行弥补或抵消,则会让当局者觉得自己没有被亏待。“平权法案”在此则成为调节手段,只要它肯定能消除原来对少数人的歧视。
Rosenfeld将两者关系明朗化。他认为“补偿公正”是作为过渡模式出现的,其目的是避免让那些伤害了少数人群利益的行为逍遥法外。如果“分配公正规则”的模式首先遭到违犯,“补偿公正规则”的模式则必须居先。然而在这个关系中又出现的问题是:Rosenfeld所宣扬的公正模式是否与“再分配的公正” 没有太多联系。
平权法案的评价及争议
平权法案实施之后,黑人和妇女的大学录取率、政府合同中的黑人中标率大大提高。高校录取制度尤其是平权行动的热点。有的大学甚至明确地采取了给黑人、拉美裔申请者加分的制度,或者给他们实行百分比定额制。这促成了美国的大学里各种族齐头并进的大好局面。然而从70年代开始,开始出现对平权运动的争议。人们认为,这种平权运动矫枉过正,形成了一种对白人的“逆向歧视”。也就是在高等教育入学时任何一个孩子都可能在考试分数高于一个黑人孩子时遭到拒绝,而考分相对较低的黑人孩子可能被录取。加州大学首先将废除平权法案提上议案,并在1995年正式停止实施在招生中优惠少数族裔和妇女。目前平权法案仍在美国许多地区存在,但相关的争论也仍在继续。
runsly发布于 2022-02-18 18:39:27 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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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权法案直译为:扶持行动,是指企业采取的鼓励雇用和录取少数民族丶弱势民族丶女性等的,以防止种族与性别歧视的积极行动。可以理解成一种反向歧视是用放低标准的办法录取少数民族丶弱势民族丶女性等的就业和升职机会。
平权法案的概述
平权运动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黑人运动、妇女运动等民权运动的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政策和行动,最早由美国总统约翰逊在1965 年发起,主张在大学录取学生、公司招收或晋升雇员、政府招标等情形下,应当照顾少数种族、女性、病患者等各种社会弱势群体。平权运动不是一个单独的法案,它的一部分是来自1964年联邦民权法以后的一系列法案中性质相同的条款,后来又得到最高法院一系列判例的补充。它不是对今后美国社会的法律规范,而是对过去美国社会中弱势群体所受到伤害的矫枉过正式的补偿,目的是给历史上曾经受过歧视而受困于相对不利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歧视的美国少数族裔更多的教育和工作机会。也就是说,平权法案是建立在不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的干涉,它要求优先照顾弱势团体。
僱主制定的平权法案计划
平权法案是确定所有的雇用决定并未考虑求职者的种族、皮肤颜色、宗教信仰、性别或是国籍。
平权法案确保工作机会对所有合格的求职者及残疾人士都是机会均等,没有歧视。
平权法案确保僱用越战退伍军人及其他退伍军人时,僱主没有歧视。
保障平权法案的僱主标准
联邦合约履行办公室的计划,可应用在下列联邦政府合约之承包商及外包商身上:
拥有50人或更多员工,并有超过5万美元联邦合约及外包的僱主,必须撰写平权法案行动计划。
所有有政府合约或外包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僱主,必须制定平权法案行动计划。
所有有政府合约或外包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僱主,必须书面撰写平权法案行动计划。
平权法案的起源
平权法案究其根源是美国最高法院始于19世纪中叶在有关人种问题的司法判决中,依据宪法的平等保障原则来保护黑色人种公民的权利的行为。
平权法案评价标准
其合宪性具有三条标准:
合理的基础(为避免立法的恣意违宪)观点中立审查严格 平权法案的概念范畴
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概念范畴也不断的扩展。由字面解释,Affirmative Action 是"肯定的"或"支持的"行为举措。关于"平权法案"的一种广为流传的错误联想是,它与法律优势原则(Vorrangregelung)或比率原则 (Quotenregelung)有关。实际上它的概念比这更广。人们认为"平权法案"是有助于一些特定的少数人群或妇女去消除故有的,新生的,或即将产生的歧视而进行的私人或公开的积极,鼓励的举措。然而对“平权法案”之定义的讨论在美国并未达成学术上的一致。概念纷乱的原因是:“行为”的多样性导致了其言语难以概括。
“平权法案”中最易遭到非议的的误区即“反向歧视”,或称“善意歧视”。它是指通过某些人出于善意的动机而造成令人享有庇护或优待的行为,而这种优待直接导致了使人遭到退化的消极影响,这种支持在该情况下是一种倒向的歧视。到退化的消极影响,这种支持在该情况下是一种倒向的歧视。
由于“行为”的多样性和尺度难以把持,因此不但在“平权法案”的定义上众说不一,而且就“平权法案”本身的讨论也形成对立。赞同者认为“平权法案”可以消除歧视,避免历史倒流,从而达到平等。而反对者的观点则须由197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招生案谈起。加州大学招生规则规定每年招生的100个学习位置中必须有16个位置提供给黑色人种公民。这一规定令加州大学招生委员会甚是为难。首先问题是:谁可以被看作黑色人种公民?50%黑色人种血统的人算不算黑色人种?另外,该规定是否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每16名因“平权法案计划”而录取的黑色人种学生中有10名在校内竞争中失败。他们的素质和个性也没有得到充足的发展。因此对‘平权法案’表示否定者的观点是:即使由于个人命运的不幸,也不允许普遍优待公民中的一个整体。
在“平权法案” 的讨论中,人们对“平等” 与“合法” 的关系论述的乐此不疲。“平权法案” 公认的长期目标是力争创造一个公平,没有歧视的法制社会。这个理想要通过工作,就业和公共生活的其他领域中的“机会平等原则”来实现。出现的核心问题是,机会平等原则的具体实现是否要求宪法之平等保障原则,即禁止不平等待遇,无一例外的适用;还是只有当某人首先陷入这种情况之后,其被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才能彻底被使用。
Rosenfeld首先提出对此的异议,他认为“禁止不平等待遇”其目的并不是达到“机会平等” ,而充其量不过是将一个模糊的可能作为争取的目标。机会依存于希望能达到某个目的的确实期望之中。所以它需要外界支持措施,这样每个公民才能如愿在经济生活中得到展示自己和证明自己能力的真正可能。
不同的论证都基于对"公正"的不同理解。"分配公正"和"补偿公正"成为在关于"平权法案"的讨论中2个热门话题。“分配公正”意味着绝对的分配公平,也突出了实际中承担义务的公平。社会中的每一员都应拥有同等机会不受任何限制的享有优待。照此来说,“平权法案”就毫无疑问地被视为“违宪”,因为它倡导通过遭受不公平和减少成功期望来达到违反平等的“均衡抵消效果”。而依照“补偿公正”所说,用协调的方式将原本的不公平进行弥补或抵消,则会让当局者觉得自己没有被亏待。“平权法案”在此则成为调节手段,只要它肯定能消除原来对少数人的歧视。
Rosenfeld将两者关系明朗化。他认为“补偿公正”是作为过渡模式出现的,其目的是避免让那些伤害了少数人群利益的行为逍遥法外。如果“分配公正规则”的模式首先遭到违犯,“补偿公正规则”的模式则必须居先。然而在这个关系中又出现的问题是:Rosenfeld所宣扬的公正模式是否与“再分配的公正” 没有太多联系。
平权法案的评价及争议
平权法案实施之后,黑人和妇女的大学录取率、政府合同中的黑人中标率大大提高。高校录取制度尤其是平权行动的热点。有的大学甚至明确地采取了给黑人、拉美裔申请者加分的制度,或者给他们实行百分比定额制。这促成了美国的大学里各种族齐头并进的大好局面。然而从70年代开始,开始出现对平权运动的争议。人们认为,这种平权运动矫枉过正,形成了一种对白人的“逆向歧视”。也就是在高等教育入学时任何一个孩子都可能在考试分数高于一个黑人孩子时遭到拒绝,而考分相对较低的黑人孩子可能被录取。加州大学首先将废除平权法案提上议案,并在1995年正式停止实施在招生中优惠少数族裔和妇女。目前平权法案仍在美国许多地区存在,但相关的争论也仍在继续。
runsly发布于 2022-02-18 18:39:27 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