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融资

概述 融资

恐怖活动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金钱是恐怖主义的生命线,胡锦涛总书记曾在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峰会上指出“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保障其生存、发展、壮大和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资金基础和关键来源。反恐要取得成功,必须遏制和消除恐怖融资行为。”目前,所知的大规模恐怖活动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国家都有实力从事的,这些活动都需要雄厚的资金来源。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恐怖活动根本无法进行。完善中国金融反恐立法,有效切断恐怖主义财源,从经济角度限制其生存、发展是当务之急。 9·11事件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建立了国际金融反恐阵营,以期各国携手在更广的范围内给恐怖主义金融供给线以沉重的打击。但是6年过去后,金融反恐的效果并不理想。随着对恐怖犯罪恐惧的沉淀,一些学者们也开始理性地分析现行金融反恐措施的可行性,由于恐怖融资犯罪属于新型犯罪,中国对这种犯罪的认识还停留在相对初步的阶段。从2002年到2006年,中国共有28起关于领导、组织、参与恐怖活动的公诉案件,但其中没有一起是涉及恐怖融资犯罪的。此外,中国对这种犯罪的侦查还处在比较传统的方式上,针对性较弱。对诸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司法机关间接侦查等先进打击方式的引入上还存在一定差距。

各方行动 新加坡

新加坡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洗黑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洗钱

新加坡副总检察长陈成安2005年7月28日表示,新加坡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系统,以避免新加坡成为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进行融资活动的目标地点。他呼吁亚太国家联手取缔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融资活动。

陈成安在新加坡银行公会举办的第二届亚太金融罪案大会及展览会上演讲时表示,新加坡可疑交易举报处所接获的可疑金融交易举报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这意味着人们对揭发非法金融交易的意识有所加强,而可疑交易举报处也吁请更多金融机构向当局举报可疑交易。

新加坡在近六年来总共没收与洗黑钱有关的刑事交易金额达到八千五百万新元。

陈成安说,新加坡与国际社会一样对打击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不遗余力,所拥有的法律框架能够在侦察、调查及检举这类活动时发挥作用。

他说:“虽然新加坡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不过有关当局仍会继续加强对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监管系统,定时检讨我国的监管系统是否有改善的空间。”

陈成安表示,一旦犯罪分子看到亚太国家之间的法律及体制架构出现漏洞或差异,便会乘机有所行动,因此本区域国家必须联手打击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进行融资活动。

中国

中国反洗钱利剑出鞘: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

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表示,反洗钱法草案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监控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自“9·11”事件后,作为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权威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就提出了关于“反恐融资”的《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专门打击和切断支持恐怖行为的资金链条。2005年1月,中国被该组织接纳为观察员。

观察家普遍认为,制定反洗钱法律,完善反洗钱制度,是中国成为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的一个必备条件。

上海合作组织决定打击通过贩毒为恐怖主义融资

贩毒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缉毒执法研讨会2006年4月21日在北京闭幕,会议通过了旨在加强禁毒合作的《会议纪要》。各方一致决定,在适当时候建立上海合作组织禁毒协调机构。

研讨会期间,各成员国及巴基斯坦等观察员国就开展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成功经验进行了交流,认为要进一步加大查缉毒品力度,在边境地区加强缉毒执法合作,建立情报信息交流机制,有效增强本地区各国缉毒执法能力。

各方一致认为,本地区日益严重的制造、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活动,极大地威胁了该地区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是国际恐怖组织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因此,有必要团结起来,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通过贩毒为恐怖主义融资的犯罪行为。各方为此确定了缉毒执法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

同时,各方就建立禁毒协调机制、开展本组织框架内的禁毒合作项目等问题交换了意见,一致决定,鉴于各国合作打击非法制造、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有必要在适当时候建立上海合作组织禁毒协调机构。

美国

美国副财长利维将造访欧洲商讨恐怖主义融资问题

美国财政部负责反恐怖事务和金融情报的副部长利维2007年7月6日称,他将于2007年7月9日当周造访欧洲,与英国和法国财政部官员就阻止伊朗进行其核计划以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战略等问题进行磋商。此外,他还将与德国官员和代表就私人金融机构问题进行会谈。

美国财政部负责反恐怖事务和金融情报的副部长利维(Stuart Levey)6日称,他将于7月9日当周造访欧洲,与英国、德国和法国的财政部官员进行会谈。

利维称,他将与英国和法国新当选的财政部官员就阻止伊朗进行其核计划以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战略等问题进行磋商。此外,他还将与德国官员和代表就私人金融机构问题进行会谈。

利维的此次出访已计划了数周之久,但一直未能成行。2009年6月25日当周,英国伦敦一起恐怖事件实施未果,这促使利维加快了此次出访的进程。

伊朗石油部长哈马内(Kazem Vaziri-Hamaneh)2009年7月2日当周就国际社会限制与伊朗银行进行交易对原油投资所造成的影响发表了言论。他表示,国际社会对伊朗银行交易的限制已给某些项目的融资带来了麻烦。利维指出,这表明国际社会对伊朗的制裁已经产生了效果。

利维称,越来越多的国际大公司正将其与伊朗各国有公司合作的商业项目推迟进行。

组织

IMF:将建立信托基金为打击洗钱和防止恐怖主义融资提供援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2009年4月1日称,将建立一个由捐款组成的信托基金,在帮助各国打击洗钱行为并防止资金流入恐怖组织方面给予经济援助。

该总部位于华盛顿的机构称,这个名为“Topical Trust Fund”的基金将从5月1日起开始运作,将在5年时间里提供约3,100万美元的资金。基金款项的三分之二来自于瑞士、挪威、日本、沙特阿拉伯、英国、卢森堡、韩国和法国。

IMF 常务副董事波尔土加露(Murilo Portugal)在一份电邮中称,“维护全球金融稳定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但国家系统的有效监控同样至关重要。”

洗钱 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的关系
洗钱

洗钱犯罪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把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资金渗透到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这一阶段潜伏着越来越大的危险,因为执法过程以及广泛地要求银行业汇报可能交易制度而对资金的流动进行非常严密监察。第二阶段是把已经进入金融系统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金融程序(通过转帐或者其它结算方式)将其转移①。其目的是为了误导潜在的调查人员以及证明该资金的“合法性”。洗钱的第三个阶段也就是最后阶段即一旦这些资金表现出“合法”的来源,包括把资金重新投入到合法经济领域(公司、房地产的股票投资),通过消费奢侈品等,因为获利的犯罪行为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消灭”这些“肮脏”的资金,通过投资经济实体就会使得他们容易受到成为洗钱机器的影响(投资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电影院等)②,同时还可以投资以现金支付的公司,这样他们的“肮脏”的钱就会很容易与其它资金相混合。

以上简单地介绍了洗钱过程,实际上洗钱过程要复杂的多或者要更多地依赖于某些影响国际犯罪组织洗钱战略的事实,比如,资金数量、犯罪组织的结构与规模、特别是如果该组织雇佣金融专家发展和执行其洗钱计划那就更加复杂了。如果我们赞同该事实即犯罪活动所得总额每年可能高达一千亿和一千五百亿美圆,那么洗钱的数量相对就低得多。有些作者甚至认为犯罪组织并不愿意从事洗钱活动因为相关的成本太高。所以很明显只有那些获得的财富比他们花费的要多得多的犯罪分子才会考虑从事洗钱活动,实际上用于洗钱的财产还不到犯罪总额10%至30%。 

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的“奇特”联系

洗钱与恐怖融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洗钱的目的是为了把一层合法的外衣披在自己“肮脏”的钱上,而恐怖融资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合法来源的财产(如公共基金或者所谓的慈善基金)。这种区分的作用是不大的,因为公共政策的目标并不完全关注非法资金的运转问题,同时也关注资金本身以及资金背后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这方面,犯罪财产与恐怖财产对金融体系和公共机构的威胁是相同的。很清楚,打击有组织犯罪战略在通过金融系统获得资金方面完全可以适用于打击恐怖融资案件。另外、神秘的纽带经常把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团结在一起。一种客观上的联盟在犯罪与恐怖组织之间形成许多形态,分享它们获得的利益:犯罪组织从恐怖组织和游击队组织的破坏中获益,而恐怖组织和游击队组织反过来从有组织犯罪活动可获得的融资中得益。恐怖组织和其它游击队组织的犯罪形态与大量的毒品走私的犯罪形态的奇特相似性是不言而喻的。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被发现在古柯产地;非洲内战一般都发生在宝石和其他珍贵自然资源的开采地;阿富汗的阿尔盖特恐怖组织的士兵在世界最大的鸦片生产地煽动武装动乱。哥伦比亚、车臣、斯里兰卡都是非常“有趣”的地方,对他们的独特犯罪方式进行研究可以了解为什么它们的意识形态能够成为有组织犯罪的前沿,或者有组织犯罪是如何通过这种方式来援助恐怖事业的。

恐怖融资的源头

现今犯罪活动所得日益成为恐怖分子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犯罪活动会随着恐怖组织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为恐怖主义提供最大资金的犯罪活动莫过于毒品走私。然而其它的一些犯罪活动同样可以为恐怖主义提供重大的资金来源,包括:敲诈勒索(有时谨慎地称谓为“革命税收”)、绑架、宝石走私、以及其它走私活动和贩卖人口等。而军火走私是一个独特的情形,因为它既是融资的来源又使用这些来源,同时它还透过其他走私活动成为交易的媒介。政府提供的融资在冷战期间(地区冲突经常成为两大阵营的主战场,因而每个恐怖分子都有机会重新稳定或者重新建立其集团)成为恐怖组织的重要的收入来源,冷战结束后融资的来源已枯竭。尽管有些被孤立的国家继续为某些恐怖组织提供武器、训练营、资金,但主要的恐怖组织不得不转向它处以寻求支持。

向国外散户筹集资金尽管早已有之,但现在依然是重要的融资来源。爱尔兰共和军已经从美国的爱尔兰社区筹措大量资金,同样阿尔盖特、车臣、斯里兰卡等恐怖组织也从因经济原因被流放的同胞处获取大量资金。慈善组织在融资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如此热中于流通战略,同时也因为慈善结构能够把从个人、私人企业和政府获得的合法收入都以慈善的名义与犯罪所得混同,因此使得可能的调查变得不适宜并且很难区分。

国际法律基础 反洗钱和国际恐怖融资的国际法律基础
因非法融资而获罪

《联合国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反洗钱战略的开始,该公约第一次对洗钱罪进行了界定。之后《巴塞尔原则声明》采纳该界定, 主要涉及金融系统反犯罪来源和恐怖融资的斗争。以下简要介绍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他们已经成为反洗钱和反国际恐怖融资的国际法律基础。

一)《反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1988《反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是将近一个世纪的控制毒品的经验成果,它是第一个打击毒品组织的新战略国际公约,把强调直接抑制毒品交易转移到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目标上。该公约认为非法毒品交易产生大量的利润和财富,使得跨国犯罪组织能够渗透、污染以及腐化政府、合法商业和金融企业的基础以及各级社会阶层。该公约成为国际社会把打击犯罪所得的斗争作为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毒品走私犯罪的一股力量,该公约对洗钱的界定已经被其他许多法律和国际公约所采纳。该公约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在没收领域国际相互协助机制,寻求解决这样的问题,即毒品走私犯罪分子通过投资所获得的财产并不总能够在相关执行打击毒品活动的国家内(该罪犯住所在该国或者在该国被捕),这种机制适用于直接从毒品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以及用于毒品走私的物资、材料和设备。

二)《斯特拉斯堡公约》

欧洲议会通过的《洗钱,研究、查封和没收犯罪收益公约》,1990年11月8日起对外开放签字。该公约以《维也纳公约》对洗钱罪的界定为标准,但它扩大了洗钱罪的外延直到介入所有犯罪收益的领域,认定犯罪收益是指任何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优势。欧洲议会所有成员国除亚美尼亚、波斯尼亚、格鲁吉亚和土尔其外批准了该公约,另外两个非成员国澳大利亚和摩纳哥也批准了该公约。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腐公约》

《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外国公职贿赂公约》, 1997年12月17日在巴黎签字。1999年2月15日生效。35个签字国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国际贸易免受腐败的侵扰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出口国机会同等。公约不仅仅把目标瞄准在国际商业交易的积极的腐败行为(兑换与投资)上,而且还要求所有的签字国把外国公职人员腐败作为犯罪来处理。该公约第三条规定:“有效的、比例的和劝戒的”对外国个人和法律实体的制裁相当于对本国公职人员的处罚的程度。该公约规定自主界定外国公职人员的概念(无论该国是否属于签字国),并且可以对领地管辖做广义解释。

四)《巴勒莫反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第一部旨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文件。这是一个具有多重目的法律文件附加三个议定书,涉及洗钱、走私人口、非法制造以及走私军火等。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有组织犯罪基本特征由四种行为构成:犯罪活动、洗钱、腐败以及妨碍司法。公约第六条对洗钱罪作了规定,该规定与《反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规定一致。第七条要求监督和管理机构遏止和监测各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特别易受影响的机构中的洗钱行为,包括“鉴别当事人规则”“汇报可疑交易制度”等。号召所有成员国建立金融信息服务系统、监视国际资本交易。已有147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但是只有28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五)《抑制恐怖主义融资国际公约》

该公约是1999在法国开始谈判、商议的,是反恐怖活动融资的国际战略的先驱。公约的协商、谈判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也没有引起多少真正的争议,因为当时恐怖危险对许多国际社会来说并不明显。911事件导致国与国之间打击网络恐怖分子的合作变为可能。公约界定的恐怖融资的概念特别广,甚至含盖为了执行一个恐怖行动所收集或者提供的资金,对洗钱概念的界定已经超过了单一的洗钱框架。公约针对的是原始洗钱者以及他们的同伙和其他帮助者,包括合法实体(协会和公司)等。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也没有必要界定为资金已经被使用,资金只要满足为了用于实施某个恐怖分子的行为而被收集就足够了。

公约在《反恐协议》中对恐怖行为作了界定:恐怖行为是“意在任何的导致个人或者其他任何没有积极参加武装冲突中的敌方人员的死亡或者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其行为目的在于胁迫居民或者政府或者国际机构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行为 ”。具体包括:劫持人质、劫机以及实施恐怖爆炸等。公约要求成员国建立有效的制度来遏止恐怖融资;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鉴别、冻结、查封以及没收恐怖融资资产,这些资产可用来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

“公约”除了在界定犯罪行为和执行共同目标方面具有一致性外,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希望打击海外金融犯罪,特别是打击不按照正常商业公司标准建立的空壳公司,为此公约建立了鉴别“管理实体”、“实际资本支出制度”以及“公开年度财务报告”等。 

runsly发布于 2022-02-17 05:09:44 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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