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经济学
规范经济学涉及伦理信条和提出价值的判断。穷人必须工作才能得到政府帮助吗。应该提高失业率以确保通货膨胀不会迅速上升吗。美国应否因为微软违反了反托拉斯法而将其拆分。由于这类问题涉及到伦理、价值而非事实本身,因此其答案也就无所谓正确或错误。它们只能靠政治辩论和决策来解决,而不能仅仅依靠经济分析。
人们在研究经济学时,会有两种态度和方法,若对经济现状及变化要做出好不好的评价,或对该不该如此作出判断,这种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称为规范经济学。
注重人与人的关系研究的经济学是规范经济学,它关心人们的经济行为“应该是什么”,研究经济学中涉及道德规范与价值判断的问题,以一定的价值判断原则来评价人们经济行为的是非善恶。换言之,它从一定的价值判断出发,提出人们经济行为的规范(即标准),并探讨和制定满足这些行为规范的行动步骤和政策建议。它的重点在于如何建立规范,如何运用规范于经济行为。
经济学的发展与科学的发展存在一定的相似性,经济学的发展需要科学的实证方法的运用,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依赖于科学方法,甚至乞灵于科学方法。事实上,即使实证经济学在现代经济学中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但这种地位也在遭受不断的挑战。就那些发起挑战的经济学家来说,大致可以把实证经济学本身存在的问题概括为四个方面的内容:
(1)不能把物理学“运行机制”中的内在逻辑引入到经济学中,经济学中没有与物理学的基本原理相对应的东西,即那些适合用方程组形式表达的东西;
(2)形式化在经济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不是最重要的作用。经济学中语言多元性暗示了方法的多元性,形式化不是最根本的要素;
(3)经济学的科学性质是建立在研究方法之间的特定联系和研究领域之间的特定联系基础上的,即一种既非独特的也非包罗万象的“非结构式的”方法论;
(4)把经济学发展史解释为一个不断成熟的过程,即从前科学和教条阶段到形式化了的当代科学的正统理论阶段,是不正确的。
在对实证主义经济学的批判中,有人更为激进地认为,实证主义除了为经济学发展了一套更为完善、圆滑的自我辩护的技巧之外,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步。很显然,对经济学研究中实证方法寡占地位的不满和质疑,必然导致对规范方法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并重新给予规范经济学应有的地位——强调实证科学的重要性,决不等于贬低规范方法的重要性。
奥地利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哈耶克对“唯科学主义”的经济学排斥规范方法就相当不以为然,他认为经济学的规范化根源是显而易见的,法兰克福学派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更是明确地指出,对实证性和规范性进行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必须的,不过将经验事实与伦理道德完全隔离开来的做法却是绝对不可接受的,规范方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抹杀的。马克斯·韦伯对此也说“发展对政治经济状况进行可靠测量的价值判断是我们学科目前的目标,而且这也是我们的学科最初的和惟一的目标。”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质疑显示,规范经济学不一定非得完全符合自然科学的实证模式,而且,要彻底澄清对全社会发挥作用的那些价值判断也是不可能的。规范性的规律只依赖于人类的意志,并且始终处在完善过程之中“它们可以被认为是好的或不好的,公正的或不公正的,但是永远不能被说成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因为它们不是来自对经验现象的观察结果,而是对行为规范所进行的倡导。”大量存在的客观事实将迫使我们不得不承认,规范性决不是一个低劣的标志。
产生认识论 相关书籍规范经济学的产生不仅在于它是对价值判断中内在具有的主观倾向的认同,而且也有其产生的深刻的认识论基础。规范主义是影响这一重要经济学方法论的重要哲学派别——它是功利主义发展的产物,重视价值观和行为倾向的伦理基础,认为关于条件、状况、事物和行为的好与坏的判断对产生规则性知识是有效的,甚至是必要的。对好与坏这一内在价值的描述性知识是可能存在的,这种知识可以用来得出什么是正确的和错误的,或什么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规则。在对策研究中,规范主义更是显示了其巨大的作用,没有理由认为规范主义是低层次的。在经济学研究中,“规范”至少包括以下几种不同含义:
(1)主要与经济政策相关的部分;
(2)在微观经济学中,可以暗示习惯的规定;
(3)更一般的情况下,规范可以指经济理论中某一部分所具有的意识形态特征;
(4)相当明确的有关社会伦理道德的范畴等。显然,对于经济学来说,规范意义不仅具有像实证意义那样具有普适性的内在含义,而且研究中所使用的规范方法也像实证方法那样拥有广阔的适用范围。
事实上,在经济学研究中强调伦理道德和价值规范的传统由来已久。西斯蒙第是第一位明确攻击正统经济学的杰出经济学家,他对由竞争驱动的工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并拒绝承认个人利益是工业社会发展的惟一经济动力。作为传承了西斯蒙第思想的伟大学者约翰·霍布森,在断然否定事实可与价值分离、存在与价值无关的经济学的论断的基础上,强调人类社会发展必须依赖于社会环境。总的说来,在经济学规范性研究中,在以西斯蒙第创立的理论基础上,先后产生了三大分支,即天主教的物质学派、人道主义传统以及澳大利亚经济学派。它们都强调人的尊严的社会价值观,明确反对自然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观点。
同类联系在关于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关系的看法上,实证主义经济学家仍然坚持“从原则上说,实证经济学是独立于任何特别的伦理观念或规范判断的。……规范经济学及经济学的技术也不可能独立于实证经济学。……人们在‘正确的’经济政策问题上的一致意见较少地取决于规范经济学的进步,而更多地取决于这样一种实证经济学的发展”。最终,经济学所企求的神圣目标是科学本身的方法。规范经济学从属于实证经济学,实证经济学的发展决定着整个经济学的发展。
但另外一些规范主义经济学家却坚持认为,任何经济理论都是在一定伦理规范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伦理规范是决定实证经济学发展的基础,不仅如此,它更是整个经济学发展的基础。不过规范主义经济学家的上述看法在实证经济学家看来却是不能够被接受的。规范经济学所强调的伦理规范缺乏可靠的证据和可重复的检验,无法证明那些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伦理道德是稳定的和可靠的,更无法证明这些伦理道德在学理上是可以超越证明本身而怎样先验存在的,因而规范经济学是不可能形成像实证经济学那样在逻辑上严密、在方法上可行、在辩术上信服的方法论体系的。因此,对规范方法的使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对经济规律理解的能力,并最终阻碍经济学理论的发展。
规范经济学的产生不仅在于它是对价值判断中内在具有的主观倾向的认同,而且也有其产生的深刻的认识论基础。规范主义是影响这一重要经济学方法论的重要哲学派别——它是功利主义发展的产物,重视价值观和行为倾向的伦理基础,认为关于条件、状况、事物和行为的好与坏的判断对产生规则性知识是有效的,甚至是必要的。对好与坏这一内在价值的描述性知识是可能存在的,这种知识可以用来得出什么是正确的和错误的,或什么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规则。在对策研究中,规范主义更是显示了其巨大的作用,没有理由认为规范主义是低层次的。在经济学研究中,“规范”至少包括以下几种不同含义:(1)主要有关与经济政策相关的部分;(2)在微观经济学中,可以暗示习惯的规定;(3)更一般的情况下,规范可以指经济理论中某一部分所具有的意识形态特征;(4)相当明确的有关社会伦理道德的范畴等。显然,对于经济学来说,规范意义不仅具有像实证意义那样具有普适性的内在含义,而且研究中所使用的规范方法也像实证方法那样拥有广阔的适用范围。
参考资料[1] 雅虎知识堂 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407020304894.html
[2] 价值中国网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8/1/5/945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