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资企业
组建原因 国际合资企业 1、资源共享。企业家组建合资企业最常见的原因是共享项目的成本和风险。当项目需要使用新的,非常昂贵的技术时,常常需要资源共享。尤其是在参与资本密集型活动而缺乏所必需的财务资源时尤其如此。
2、协同效应。企业间的协同效应是企业家组建合资企业的另一个原因。协同效应是企业兼并过程中内生的互补因素对兼并企业的本质影响。以人、顾客、库存、工厂或设备形式存在的协同效应为合资企业提供了一个杠杆。协同效应的程度决定了合资企业为参与方带来多大的利益。
3、降低进入门槛。企业家通常利用合资企业进入那些入门困难的市场和国家,或用来补偿公司缺乏别国专长知识的缺陷。如东欧和前苏联转型中的经济。而不同的国家对合资企业的规定也相差甚远。如,在匈牙利建立合资企业相对容易,因为无需登记注册。微型专利公司(MICROPATENT INC.)在既缺乏外国知识,又缺乏外国配送网络的情况下,利用国际合资进入了英国市场。
企业特点 沪东的国际合资企业 1、资本由合资方共同投资,以认股比例为准绳来规定各方的权责利。2、投资条件较为苛刻,双方需要共同投资,而且安统一币值来计算投资比例。
3、合资方共享收益,按资分配,共担风险。
4、合资企业有较为充分的经营权。
5、生产经营由合资方共同管理。
1. 按企业的功能
即合资企业所生产产品的销往市场,划分为:
(1)外向型合资企业:产品外销,创外汇,属于国家鼓励的合资企业。
(2)开发型合资企业:支援边远地区资源的开发。
2. 按企业的经营范围
(1)工业生产型合资企业
(2)农业生产型合资企业
(3)工程承包型企业
(4)服务型企业
3.按合资企业组织形式
国际上通行的合资经营企业一般采取公司形式,其设立和经营一般都要受有关国家《公司法》的制约。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主要类型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此外,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也承认其他类型的公司,如日本规定,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公司,如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等。我国于1993年1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4. 按税收划分
从税收的角度,可以把合资企业分成三种主要的类型,这是目前在各国经济活动中采用最多的形式,即国际财团(亦称联合企业,consortium)、合伙企业、合资经营的协议。
(1)国际财团
国际财团是一种工商企业联合组织,无论个人、合伙关系或公司均可参加,为开创某些特定业务,进行临时性合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身份。当业务完成,国际财团即停止工作。国际财团可作为一个集团与第三方进行谈判,也可以为其所从事项目完成一些前期工作,例如,调查、可行性研究和对各成员作出适当安排,以便为下阶段谈判作好准备等。
国际财团某些特点基本上与子公司类似,其中也包括税收影响方面。为避免出现财务和税收方面困难,合作的任何一方都不完全控制国际财团。如果合作每一方参与国际财团资产的份额低于规定的界限(在英国,参与这类公司的资产份额低于10%),可以享受附加的税收优惠,国际财团的合资方在形式上被认为是独立的,因此很少会遇到犹如内部企业资金融通中转让定价所引起的各种麻烦,业务亦不会受到如对内部企业交易逃税的那种控制。不少国家允许将国际财团视为独立的课税主体,可以作为独立的公司登记注册。
(2)合伙企业
在大部分情况下,合伙企业作为合资企业的一种形式,具有完全的财务混合制,因为它不被认作为独立纳税单位,其全部所得先在合伙人之间分配,然后把合伙人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对其所得纳税。但是,也有些国家允许将合伙企业纳入独立纳税人的范畴。在意大利,可以建立组成公司的合伙企业(SpA),企业中某些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这类合伙企业将作为独立的经营单位纳税、不具有财务混合制。这类经营组织形式在瑞士也能见到(Kommnaditaktiengesellschaft),是一种很少见的公司形式,而不是传统的合伙企业。
(3)合资经营的协议
合资经营的协议是一种不具有法人地位、纯粹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协议并不形成一个专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即课税主体。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协议将就某一项目的费用在有关国家之间进行分配,开展某些检验活动,但是不涉及合资伙伴之间所得的分配。例如,根据意大利的法律,可以建立一种称为Associazione in Partecipazione(AIP)的公司形式。这类企业的利润分配可以转换为私人对企业活动的投资。税收一般只针对AIP的积极参与者,而对那些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仅发生间接关系的第三方不予征税。共同分配费用的协议这种形式则较为少见。协议签订的目的是解决科研活动的一系列费用问题,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取得折扣。关于实现某一项目的费用支付问题,可以提前与外国合资伙伴达成一致,就费用的分配签订君子协定。
尽管对外经济活动所有形式拥有某些共性,但是,每个国家对每种经济活动的形式都可能制定了特殊的税法条款,而且国与国之间的税法也不尽一致,因此,了解和掌握某一具体管辖区内的税法知识,对企业内部业务实现税收最小化,具有决定性意义。
企业利弊 美晨-国际合资 1. 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优势求大同,存小异,优势互补,优化组合。
(1) 利用合营对象的销售网络和销售手段进入特定地区的市场或国际市场,因而得以开发或扩大国外市场。合资双方都将从中分享收益与发展。
(2) 合营各方可以在资本、技术、经营能力等方面相互补充,增强合营企业自身竞争能力,从双方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则是一种利用外资的手段。另外,如果知识与专利可以作为股本入股的话,这种类型的合资企业只需要较少的现金投入,而且由于合资各方都提供了自己的资金与资源,国际合资企业将比独资形式耗费更少的管理与资金资源。
(3) 有利于获得当地的重要资源和生产基地。
(4) 吸收对方的经营管理技能,获得有经验的经营、销售达到需求变化。
(5) 获得税收减免利益或其他优惠利益。
(6) 减少国际投资中的风险。
(7) 学习和适应当地的客观环境条件,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情况,有助于投资者制订正确的决策。
(8) 有当地资本投入可能会消除被征收或排挤外资政策的影响,克服差别待遇和法律障碍。
(9) 有助于缓解东道国的民族意识和企业文化的差异,一般认为它是一种同时跨越民族、文化和企业界限的方法。
2. 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不足
首先是由于合作双方经营目标与理念的分歧。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投资各方的理念、经营目标不一定相同,经营决策和管理方法不一定一致,在经营决策和管理中容易产生摩擦,在市场意向和销售意向方面可能产生分歧不同投资者的长短利益可能难于统一。其次,不同的企业文化有可能造成管理上的困难,第三是政府政策有时候会对国际合资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所限制。
举办程序
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具体程序,因各国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立为例,
中国合资企业比例 具体程序有:1、提出项目建议书。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协商合营各方的确切名称、资本、信誉和经营状况;合资经营项目的经营地点、具体经营内容及产、供、销的打算;合资经营企业规模、投资总额和投资方式,合营年限,以及合资经营可能为各方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初步匡算等。
2、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说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外商资信度分析;市场分析;生产条件和工程技术分析;财务活动分析;总体配套能力分析等等。在上述各项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和系统工程等手段,对合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筹办合资企业是否可行的结论。
3、签订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书面文件,包括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并包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筹建公司组织,领取营业执照。合资企业批准后,就可以根据已批准的合同、章程的规定成立董事会,筹建公司,收缴资本,聘请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出资方式及担保 国际合资企业举办 合资企业的资本可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两者之和为投资总额。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
(2)合资企业的借入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资总额需要的情况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
(3)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以中外合营企业的建立为例。
首先,中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必须以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但是其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取的人民币利润,也可以作为出资。
其次,合资企业外方若以实物出资,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一,需为合资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二,为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三,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一般地说,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不能由一方采购,而应采用共同招标、联合采购的形式,以避免出现虚假出资情况。若因监管不严而出现外方虚假出资或实物高估出资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中方可以提请商检部门重新进行检验和鉴定,确实估价过高的,外方应当补足出资;如果是不能使用的设备,外方应当负责更换。同时,外方还应当承担因此给合资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三,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合营各方作为出资的货币,必须是自己所有的现金,或者是以出资者自己的名义取得的银行贷款。任何一方都不能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做担保。这是因为合营企业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允许上述情况存在,会损害合营企业和合营他方的利益,混淆股东责任和企业责任。目前中国法律规定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各分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若干省、市、自治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福建、上海等分行;中国投资银行;外国银行在国内开设的若干分行;其他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
第四,不能任意减少出资额度。中国法律对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有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
第五,应按期缴纳出资,合资任何一方若未按期缴纳出资,当属违约行为。若任一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出资,应双方协商后采取一致延期缴纳出资方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交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注意问题 1. 投资比例问题国际合资企业 (1)投资比例直接决定投资各方对企业支配权和利润等问题。
(2)投资比例限额大小,须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定。实践表明,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规定在5%较为适宜。
2.投资期限的问题
(1)确定投资期限,一般要考虑项目的资金利润问题、资金回收期限、技术更新等因素。
(2)实践表明:投资期限一般规定10-20年为宜,最多不能超过30年。
3. 投资方式的问题
(1)投资方式:是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物质基础,可以用现金、外汇、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以及技术资料、技术协作和专用技术等折价出资。
(2)适当的做法:
a、东道国力争让外国投资以资金的形式投资,辅以引进国外投资国的先进设备技术、专利。
b、东道国投资,多以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劳务以及能源投资股本。
4. 劳动工资管理问题
东道国对雇佣人员应有限制,有以下两个原则:
a. 除了部分高级人员和专门技术人员由国外投资者推荐,董事会聘用以外,一般员工原则上在东道国招聘。
b. 根据东道国法令,各个合资方根据国内工资状况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原则,制定工资标准,建立一套劳动管理 制度,由东道国劳动管理部门监督,不得随意解雇员工,以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
5. 产品销售管理问题
(1)产品销售市场:对投资国:东道国国内-内销;对东道国:外国投资者的国家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外销。
(2)合适的做法:根据东道国的有关法令、条例,由投资双方共同制定一个合适的内销和外销比例。
6. 利润汇出管理问题
(1)一般来讲,投资方在利润汇出方面的立法原则上都保证外资原本回收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自由兑换成外币汇回本国。
(2)但是东道国实际上都有较严格的规定,防止大量转移资金,给本国国际收支平衡和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7. 争端解决问题
(1)国际上通用的争端解决方法:协商、调解、诉讼、仲裁。
a. 协商。争议双方抱着友好谅解态度,在董事会上通过申述自己的意见,摆事实、讲道理,互相友好协商解决, 重新友好合作。协商没有规定的手续,不需要花什么费用,由双方直接商谈解决争议,这是最好的办法。
b. 调解。在董事会上不能解决的话,可邀请第三方调解,或请法律顾问,从中调解。
c. 仲裁。仲裁就是公断,是由争议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 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按裁决执行,不可向法院上诉要求变更。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有关当事人订有书面 仲裁协议,就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诉。
d. 诉讼。就是向法院起诉。一般地说,国际经济有关各方所在国不同,对外国法律了解不多,因而进行司法诉讼 诸多不便,而且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诉讼还往往使双方矛盾加深,导致双方关系破裂,是企业难以继续维持下 去。因此,用诉讼的办法来解决争端不是明智的,一般是采用协商、调解的方法解决争端。就是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争端时,大都愿意采用仲裁的方式。
(2)因为司法诉讼诸多不便,程序复杂,费用高昂,导致合作各方关系破裂,多采用协商、调节的方式来解决,但都不能解决时。多采用仲裁这一方式。
经营成功要素
要素一:正确评价合作伙伴以及与合作伙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最佳的管理新企业。如果合资双方的管理者能共同工作,国际合资企业将更有效率。
要素二:合作伙伴的对等性。体现在经营目标与资源能力上。如果合资的一方明显感到自己贡献了更多,或者彼此目标不一致,如日本的樱花-道.化学国际合资企业一样,一方要求利润,一方要求产品销售,导致企业经营最后出现问题。因此,国际合作的双方管理者以及新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在合资的目标及需提供的资源上达成一致。必须重视在合资企业,以及合作伙伴各母公司的管理者之间建立良好关系。
要素三:合理预期合资企业的功效。
要素四:把握时机。这对任何新的国际合资企业能有成功的开始都很重要。
runsly发布于 2022-02-17 01:51:39 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