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办税实名制,风险要知道
2023年4月28日发(作者:保持的英文)
办税实名制,风险要知道
主讲:王越
目录
一、什么是实名制办税
二、实名制,有难同当
三、财务人员如何“防黑”“撤销黑名单”
一、什么是实名制办税
(一)哪些人需要实名制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实名制办事已在电信、海关、银行、铁路等诸多
部门和社会领域广泛应用,成为法治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
虚假身份骗领发票,实施虚开等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屡有发生,给国家税收、企业和公民信誉
均造成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切实转
变税收管理工作理念,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坚决打击涉税违
法犯罪行为,促进纳税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2015年以来,北京、江苏、武汉等
全国多个省市已在办税服务中实行实名办税并取得良好效果。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
涉税茶花养殖方法 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后,借款申请 办理涉税
事项。
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
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税务机关要采集哪些信
办税人员身份信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
等。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
其身份信。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
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
议)原件。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
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信维护。
为加强对纳税人的风险管控,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等级和“黑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多
地规定对几类纳税人采集实名信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必须到主管国税机
关现场采集身份信,发挥信用导向作用,引导纳税人规范自身涉税行为。
比如河南税务机关的规定:
《关于施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应当到地税机关申报身份
信:
(一)被地税机关列为高等税收风险实行重点监控的;
(二)被地税机关确定为具有严重、较重税收失信行为的;
(三)存在欠缴税款情形的共鸣的意思 ;
(四)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福建国税局的规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
号)
下列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
(1)被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系统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3)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确定为四类的纳税人;
(4)新办商贸企业;
(5)县、区级(含)以上国税机关认为需要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信
的纳税人。
实名办税流程
辽宁规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采集过身份信的办税人员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需要实名的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
证件。实体办税服务厅受理需要实名的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进行采集
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
而云南规定: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完成实名身份信采集的办税人员到实体办税服务厅申办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涉税事
项时,办税人员应输入指纹信,经税务机关对人、指纹信一致性进行比对认证。办税人
员身份信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待核实、采集、确认其身份信后再办
理业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实践:
实体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
人员身份信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
网上办税服务厅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随机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办税人员接
收验证信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原则上,纳税人全部涉税事项均应实行实名办理。但目前办理事项仍有选择,比如福建
省国家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等
规定,按照便利纳税人的原则,根据涉税风险等级高低确定了5大类15 项须实名办理的
涉税事项,降低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高风险涉税事项的可能,有效避免虚假登记、
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进行实名认证:
(一)变更登记、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
(二)发票业务办理;
(三)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报;
(四)税收证明开具;
(五)县、区(含)级以上国税机关认为需实名办税的其他事项。
(三)实名制的好处与目的
推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只需提供一次身份信,无需每次核验各类证明材料,便可无
障碍享受优质办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分析实名办税信,能够更及时响应纳税人个性化服
务需求,合理安排服务资源,创新开展定制化服务,提高服务精准性。
实名办税有利于理清纳税人与其办税人员之间委托授权关系,强化法定代表人税收主体
责任意识,提升办税人员对个人信和信用的重视程度。依托实名办税信建立诚信办税记
录,与信用级别评价紧密关联,实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利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实名办税 的身份信采集功能,对办税人员信具有可溯性。
既能为追究责任提供可靠证据和线索,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也能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
起到震慑作用,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同时,办税人员离职后,能够及时变更实名办税
信,可以有效解决基础征管数据缺失、错误等问题,提升征管数据质量,夯实征管基础。
受理办税业务时依托税务登记中纳税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但实际工作中,财
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离职后,个别纳税人未能及时到税务部门变更税务登记中上述人员信,
致使纳税人信安全可能存在风险,实名验证办税人员信后,可有效保护纳税人信安全。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冒用他人证件,或
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实名制,有难同当
(一)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
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在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
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
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
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
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
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五)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
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
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
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
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
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当事人,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
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
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
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案件信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
久保存”。不管对外公布与否、撤销与否,税务机关都会对当事人继续进行严格的税收管理,
体现了税收“黑名单”制度在税收征管环节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
或缺的一环,并进一步增加了针对税收违法活动的威慑力。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指控,2011年九龙水泥厂在生产经营期间,该厂会史林山 计危某文通
过做二套账簿方法,隐瞒20动态网页 11年度水泥销售收入5 919 593.70元,少申报增值税税额860
111.90元;虚开运输发票额1 078 179.95 元,用于认证抵扣增值税税额75 510.39元,
涉嫌逃税金额共计935 622.29 元。
被告人危某文身为普安县九龙水泥厂的会计,负责该厂税务申报工作,系直接责任人员,
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危某文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
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一人失信,累及企业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三、财务人员如何“防黑”“撤销黑名单”
(一)“防黑”高招
1.拒绝做假账、不去偷税骗税企业
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会计档案管理方法》,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
限由15年改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改为30年。30年,基本贯通财务
人的所有职业生涯,是财务人每一步的脚印;
2.税收实名制,会计人的人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都会被记录在案。企
业合法经营还好,一旦有不轨行为上了“黑名单”,想撤下 就相当不便 ,因此相应证件不
要外 借;
3.会计到公司任职,一般都会对公司做保密承诺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如今会计的征
信被纳入了税务财政监管系统,所以,会计也应当和企业就自己身份证、会计证的使用范围
和权责做出相应的约定;
4.离职后及时办理财务人员信变更,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之前很多就是因为没办
理变更,导致现在被追究责任;
但也不必太过惊慌,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
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通如何排序 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
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
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因此上了黑名单的财务人员是指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
(二)“撤黑”补救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
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的,经实施检
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
件信。
案件信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
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
部门。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第十五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
处理。
对当事人异议进行复核和处理的主体为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
小投发布于 2023-04-28 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