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一员工挪用储户存款,银行被判赔偿损失
来源:本文由《赣商》杂志旗下新媒体·洞见财经原创出品授权转载发布记者 谢奀国 实习记者 张帅旗
3月15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将甘肃省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下称榆中农合银行)和储户吴某的民事纠纷细节公之于众。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至2018年,榆中农合银行工作人员祁某以完成存款任务为由,诱使吴某向祁某账户存款125万元,并利用空存的方式向吴某出具了两张空存折。2017年,祁某以办理“协议存款”利率高为由,为客户陈某办理了80万元活期存款业务。随后祁某将吴某及陈某的资金取出,并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共计挪用储户约205万元存款。
事发后,祁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榆中农合银行赔付了陈某的80万元损失,但却迟迟没有赔付吴某的损失。于是,吴某将榆中农合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赔偿其百万存款。法院经过两次审理,判决榆中农合银行向吴某赔付存款约11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榆中农合银行前十位股东里,已有三位被列为被执行人,一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记者就该案详情及股东失信情况致电了榆中农合银行,该行工作人员表示会将采访需求进行反馈,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老同学帮忙存款 百万存款不翼而飞
判决书显示,储户吴某与被告人祁某系初中同学关系,吴某存款时直接将个人身份证、存折都交由祁某,让祁某代办存款。吴某万万没想到,老同学居然会挪用她的存款。
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祁某在榆中农合银行上班期间,吴某通过转账和现存的方式向祁某的账户陆续存入125.09万元,让祁某为其在榆中农合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祁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空存的方式向吴某出具了空存折。2019年6月8日,吴某打算办理续存业务,祁某表示替其办理,事后将一张手写的存折交给了吴某,吴某觉得此事有些蹊跷,便于2019年6月11日去榆中农合银行一分理处查账,该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吴某,她的存款在2018年已被人支取。吴某打电话联系祁某询问情况,祁某告诉了吴某实情,原来吴某的钱早已被其挪用了。
被告人祁某证言显示,吴某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打的款都被祁某自己用掉了。除了用于个人开销、借贷、还花六十万投资了一家科技生物公司。
不仅如此,2017年,祁某还以办理“协议存款”利率高为由,为客户陈某办理了80万元活期存款业务。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祁某利用职务之便分18次将陈某的80万元存款取出用于个人投资及消费。综上,祁某共计挪用资金约205万元。
最终,经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祁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3年,违法所得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判赔115万元
祁某案发后,榆中农合银行赔付了陈某的损失80万元。但却迟迟没有赔付吴某,于是吴某将榆中农合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赔付自己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榆中农合银行对工作人员管理不善,对工作人员的多次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给吴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榆中农合银行赔偿吴某经济损失约125万元。后续榆中农合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进行审理后认为,吴某曾于2018年4月14日、26日分两次办理存款存折。榆中农合银行作为存款机构向吴某出具存折的行为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故榆中农合银行对吴某的存款负有支付义务。同时,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祁某向吴某退还10万元,吴某对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据此,在榆中农合银行应赔付的存款总额中予以扣减10万元。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榆中农合银行向吴某支付存款约115万元。
前十大股东有四名成被执行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榆中农合银行前十大股东中,有三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一位股东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其中,该行第四大股东甘肃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三月被执行两次,被执行总金额达1.135亿元。该公司所持榆中农合银行股份占比达1.9227%,认缴出资额653.8万元。
第五大股东白银祥龙商贸有限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金额达6518元,该公司所持榆中农合银行股份占比1.5233%,认缴出资额518万元,其中43.6万元的股权数额已被冻结。
该行第六大股东甘肃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总金额达5580.32万元,该公司所持榆中农合银行股份占比1.4704%,认缴出资额500万元。
该行第八大股东甘肃实现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总金额达2953.54万元,该公司所持榆中农合银行股份占比1.4704%,认缴出资额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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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创作者,不代表腾讯网的观点和立场。 admin发布于 2022-03-21 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