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生效时间怎么算(医疗保险多少时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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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解答一.医保享受时间怎么算
1.医疗保险种类有很多,职工医保有单位代扣代缴,每月会固定的从工资中进行扣除,这里讲的医疗保险什么时候交主要是指居民医保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
2.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几月份来办理就从几月份开始缴费,6月份来办理就从6月份开始缴费,并从6月计算缴费年限;7月份来办理就从7月份开始缴费,同时计算缴费年限。
3.由于医疗保险是先缴费后享受,为了避免缴费人由于迟交医疗保险费而影响其医疗保险待遇,所以每年的6月30日前可一次性交至次年的6月30日;只要在上次缴费时间段显示的截止日以前缴费,都是正常缴费。
4.比如:您上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段是2009年7月1——2010年6月30日,那您应该在2010年的6月30日前续缴2010年7月1日以后的医疗保险费,至于交到什么时间为止,由您自行选择,我们所说的时间段是最长可缴纳的时间。
5.医疗保险缴费不同于养老保险缴费在于,它是现收现付制度,它是要先缴费后享受。您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去缴纳就是连续的缴费,7月份住院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是如果未缴纳2010年6月30日之后的费用,8月份开始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就被封锁,无法享受,但不影响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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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
1.一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日起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录用员工逾期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其补缴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办理减退手续后,在次月内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了续保手续,或在次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自续保当月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予中断;中断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
4.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特殊情况的处理由于登记录入、保费托收延迟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缴费到款凭证;由于社会保障医保IC卡制作延误的,凭地税部门的缴费到款凭证和个人缴费证明,经社保机构制卡部门签字盖章后,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待遇生效后的医疗费用。
三.医保是从生效日期开始算吗
是的这个不是从缴费日期开始,而是从注明的生效日开始,中间可能有时间间隔的
四.我想知道社保生效时间怎么计算的
1.社保都是当月办理,次月缴费,也就是说此如果你29号去办理,10月份才扣9月份的社保费;医保生效的时间各地可能不一样,上海的话,是当月办理社保,次月15号医保生效,也就是说次月的15号以后才能使用医保卡。
五.社保医疗保险多久生效
1.需要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医疗保险的等待期一般为六个月,也有一些地区规定是三个月的。第一次参加社保的,在参保医疗保险时会要求办理到一张社保卡也叫医保卡这张卡是参保医疗保险的凭证也可以用作在定点药店刷卡购买药品和在定点医疗结构治病就医的一个报销凭证。
2.此卡不需要充值,在你每月缴纳医疗保险后,社保局会根据缴费金额比例把一部分资金重新返还到你社保卡的个人帐户上。
3.这笔钱就是刷卡消费用的。因为社保局要在你第一次参保后一个月内把你的资金返还到你新办的社保卡个人帐户上。所以第一次参保的要购买药品必须要等一个月以后自己的社保卡上有资金了才能开始消费。如果卡上没有资金或刷卡消费时把卡上余额消费完了,并不是代表你的医疗保险用完或失效。只能说是卡上个人帐户的资金用完,而医疗保险还是有效的。要想报销医疗费用必须满足连续缴纳12月以上医疗保险才有资格报销医疗费用的。因为目前社保局已经把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到了一起缴费,在你每月缴纳医疗保险的同时就已经把生育保险的费用缴纳了。
4.所以只要你能连续缴纳医疗保险12月以上,且中途没有中断过的话你就可以报销你或你的爱人在生育小孩时产生的费用了。
5.这个报销都是按比例报销的。报销比例每个城市都有所不同,你可以在需要报销时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的社保局。参保医疗保险后不能中断2个月以上,如果中断超过2个月的就只能重新办理新的医疗保险了。重新办理时不缴纳滞纳金的。而且社保局会把你以前缴纳年限的资金重新算进新医保里,但新医保还是得重新计算缴费年限的。以前的只算在总的缴费年限里的。医保是需要一直缴纳到参保人到法定退休时为止的。部分地区城市是终身缴费。扩展资料:社会医疗保险卡使用流程: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时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直接便可由医保和医院结算该医保报销的部分,只有在结帐的时候,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余额或者现金支付。
6.住院报销的时候,有起付线起付标准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也就是说起付线的钱需要自己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能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并且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一样的,大概80 ,详细的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网上了解。
7.如果持医保卡的患者患病后要去医院看病,那么持医保卡去医保定点单位看病的流程如下:参保人员患病时,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可直接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8.大致程序是: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医院医保办登记--审验证卡--交住院押金--住院--对自费项目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现金或IC卡结算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自付部分--统筹范围内的由医院先垫支--结算出院。
住院费用结算采用后付式的服务项目结算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社会医疗保险参考资料来源:—社会医疗保险卡
六.医保参保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1.医保参保时间是从生效日期开始算起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办理程序:单位新参保:参保单位在医保中心征集室领取并填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医保中心在收到单位参保资料后,15日内对参保资料进行审核,核定缴费基数。
2.审核合格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单位缴纳首次医疗保险费,收集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白底彩色1寸标准照片1张,办理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扩展资料:结算程序:(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5.(二)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6.(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7.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医保
七.医疗保险什么时候生效医保生效时间多长
1.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时间的规定一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日起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录用员工逾期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其补缴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办理减退手续后,在次月内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了续保手续,或在次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自续保当月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予中断;中断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
4.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特殊情况的处理由于登记录入、保费托收延迟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缴费到款凭证;由于社会保障医保IC卡制作延误的,凭地税部门的缴费到款凭证和个人缴费证明,经社保机构制卡部门签字盖章后,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待遇生效后的医疗费用。
八.城镇居民医保的生效期
1.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生效,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期。
2.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居民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扩展资料:《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法条: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促进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3.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促进制度保障可持续发展。三坚持统筹城乡、保障公平,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四坚持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实行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多层次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