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最近很多读者在探寻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解答,今天印编为大家选取4条解答来给大家全面解析! 有79%资深玩家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值得一读!

4条解答


一.人身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1.AC由于人身的特殊性质,无法确定其价值,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可以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即可以重复参保;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定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好一定数额的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或者约定期限届满之时,保险人即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就是典型的定额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介乎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属于中间保险。

二.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1.您好,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所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或财产保险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3.因此,《保险法》作为特别法,对保险合同的无效作了比普通法的《合同法》更严格的无效条款,完全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人身专有性所决定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三.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2.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3.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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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特点

1.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以被保险人的生与死、意外伤害和疾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外。人身保险合同特点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较,还具有以下特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仅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

3.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儿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为保险对象。

4.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约定的。由于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寿命和身体难以用金钱计算价值,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不会出现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或者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形,也不适用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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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发布于 2022-03-09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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