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意外保险如何赔偿标准(工地意外保险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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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解答


一.工地意外险赔偿标准

1.建筑工程意外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扩展资料:意外险理赔:拨打报案电话理赔服务人员将向您询问出险情况,协助安排救助,告知后续理赔处理流程并指导您拨打报警电话,紧急情况下请您先拨打报警电话。

4.事故勘察和损失确认在您的协助下,我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提交索赔材料请根据我公司书面告知您的索赔须知内容提交索赔所需的全部材料,我公司及时对您提交的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核确认,索赔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您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对索赔材料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我公司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参考资料来源:-意外险理赔

二.建筑工地受伤如何要求赔偿,应有哪些理赔

1. 工伤处理程序 :向bai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单位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2.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du疗诊断证明等;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zhi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根据不同的dao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

3.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没参保由单版位补偿。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权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三.建筑工人意外受伤保险一般赔偿额度多少

意外医疗,根据投保的保额赔。比如保额是2万,100以上,2万以下可报销,100免赔。意外伤害,根据残疾比例赔付,身故按保额赔付。

四.工地保险一般赔多少

按需要选择,身故伤残保额10万到100万,还有医疗费,住院津贴费

五.工地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1.工地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

4.给付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5.标准为: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6.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工地意外伤害赔偿按什么标准赔偿

1.工地意外伤害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2.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5.三交通费、食宿费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四康复治疗费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6.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7.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六停工留薪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8.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9.七护理费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1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1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2.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13.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4.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5.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七.在工地上受伤怎样赔偿

1.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2.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具体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4.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6.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小投发布于 2022-03-09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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