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未如实告知(保险法未如实告知的法律规定)
最近很多各位看官在搜罗关于保险法未如实告知的解答,今天宛编为大家聚集5条解答来给大家解开疑惑! 有78%小白玩家认为保险法未如实告知(保险法未如实告知的法律规定)值得一读!
5条解答一.保险法如何规定:关于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是否能
1.新保险法对在新保险法颁布前不如实告知的认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
2.如果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而修订后的《保险法》认为该保险合同有效的,应当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如果在修订后的《保险法》实施之后出现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隐瞒年龄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等行为或事件,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如果投保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业务员存在明知其有病,仍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则合同不能解除。
3.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第五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因为业务员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合同顺利签订应视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因此不能在合同签订后又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二.保险条款中规定:因未如实告知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中的“重大影响”如何定义?
1.举个例子:例1:甲某:2008年3月查出患癌症,在确诊后第二天在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险种10万保额,一年后身故。
2.一年已过重大疾病观察期,按常规,投保客户过了观察期身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10万给甲某的家人,后在调查中发现甲某在投保前就已查出患有癌症,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3.其他类似情况,比如没有如实告知真实职业,如建筑施工人员、航海人员,告知为普通工作,造成事故发生,皆可归类为未如实告知造成重大影响。
三.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理赔时有影响吗?
1.很多人在投保时对于如实告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隐瞒了一部分疾病之后顺利承保,但是又担心后面会影响理赔,有什么办法补救呢?
2.这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
3.补充告知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向对方阐述自己之前买了一份什么保险产品,但是有些健康异常忘记告知了,现在想要补充进来,然后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告诉给客服就可以了。
4.但是并不是补充告知之后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对于保单的异常,保险公司会重新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核保,这期间可能会提供病历资料或体检,然后给出核保结论。
5.一般的核保结论可能因为有疾病但是对保单并无影响,保险继续有效,一种可能因为疾病与保险的部分条款产生冲突,保单无效,保险合同解除,这种情况下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保费的处理方式都不同,有的会退还部分保费,有的不会退还保费,这些都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
6.未及时补充告知后出险。如果被保险人未意识到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7.这时保险公司也会根据事故进行分析,如果疾病满足了下面这两个条件:与申请理赔的疾病有直接因果关系。
8.既是导致后者发生的近因,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也无需退还保费,这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损失。
9.所以千万不要小看了如实告知的条款,如果没有诚实的告诉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最后受损的是自己的利益。
10.也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态,认为保险公司查不出来,保险公司与社保以及医院都是有合作的,只要在医院用社保卡或者身份证进行挂号看病,保险公司都能查询,并且会作为证据被记录下来,一旦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进行理赔。
四.关于没有如实告知,是否理赔的问题!!
新保险法规定,即使未如实告之,只要过了两年,发生了保险责任的事由,保险公司就得按合同赔偿
五.不如实告知的保险到底赔不赔
1.最近代理了北京的当事人诉某保险公司理赔纠纷,过程中检索了一些关于保险理赔的判例,现把我试图总结的一些法院裁判思路与注意要点整理成文,盼能对各位有所有帮助。
2.其中大部分以北京为参考,少量借鉴上海与山东判例。文章略长,请留足时间和心情阅读,或者分享转发收藏,且待心情平和时再入,也欢迎各位批评斧正。结论放在前:让保险能快速、轻易赔付最好的方法是什么?
3.早买,趁健康;如实告知,清清楚楚买,明明白白签。
4.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很多人在此会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进而说,一定要明确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并且主张“保险公司要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5.没错,但是这种提示说明义务,在《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进一步明确为: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6.实践中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加大加粗的字体、抄录,都是保险公司在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至此,你会说,那书面我没看见,口头没说,甚至告知的项目也不是我亲笔写的,是业务员写的,我只签名了。依旧有《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等着:“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7.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这也就导致了,实践中可能并不是你填写的“是”或者“否”,是电脑打印的默认选项,或者是由业务员帮你填写的,但是你签字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合同签名的后果,这也视为对上述内容的认可,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
除非有另外的明确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确实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