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般赔偿多少钱(交通事故赔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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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解答


一.车祸,对方全责,应赔多少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需要详细计算,各地赔偿标准也不一样。

二.交通事故能得到多少的赔偿金?

1.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伤残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项目具体赔偿金额得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计算,你这情况若按农村户口七七八八可能10几万吧仅是粗略计算供参考,城镇户口就会多很多

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2.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3.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4.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6.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补偿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五年。

7.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直接财产损害费赔偿标准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9.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10.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1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间接损失费赔偿标准交通事故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其中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等都属于间接损失的赔偿。但对财产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损失,如停工损失等则不予赔偿。98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的问题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做了批复,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12.损失数额应由交通营运部门或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证明。赔偿被损车辆正常修复其间的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复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赔偿。

四.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怎么计算赔偿费用

1.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宿费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五.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应赔偿多少钱

1.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会根据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赔偿什么费用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及标准有: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5.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级伤残按照20 计算。另外,还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等。情况不同,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也有所不同。交通事故去哪里起诉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如果只是普通的财产赔偿,可以选择您觉得方便的法院起诉。如果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赔偿的,如果构成伤残或是死亡的,一定要对比两地法院赔偿标准的差异,然后选择赔偿标准高的法院起诉。

6.因为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8.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9.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是在车祸中承担的是全部责任的话,那么此时规定的赔偿比例为100 ,但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进行赔付,不够的部分再由肇事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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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事故赔偿国家标准是什么?怎么计算?

1.全国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9-09-0713:42全国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车信网 提供全国各地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及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信息服务,由各省市统计局权威发布2008年、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据。

2.全国2009年、2008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3.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4.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5.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7.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

8.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9.《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10.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1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

1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 ,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15.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6.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17.《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18.配制机构如何确定?

19.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

20.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21.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

22.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23.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24.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

25.《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

26.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7.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28.”具体计算公式: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29.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30.《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1.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2.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33.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34.六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5.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6.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

37.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

38.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39.七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40.《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42.《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43.八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4.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45.《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6.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7.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十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

七.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费用误工费的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护理费的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交通费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收发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的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等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小投发布于 2022-03-09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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