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理赔条款(保险理赔条例)
最近很多亲们在找寻关于保险法理赔条款的解答,今天湛编为大家聚集7条解答来给大家详解! 有98%小白玩家认为保险法理赔条款(保险理赔条例)值得一读!
7条解答一.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哪些
1.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很多,其中包括的赔偿的流程和赔偿的保险责任划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2.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5.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7.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二.新保险法的理赔规定
1.您看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应该列明您的情况,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6.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8.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9.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保险理赔的条款
1.如果你买了三者而且是按营运车出保险,并买了不计免赔,那什么车出险后,如果你负全责,那么是百分之百赔的,如果你和对方负同等责任,那么按九成赔付,也就是说,假如这次事故要1000元,那么你要付100元的自费,如果没买不计免赔,那么保险公司只赔810元,买了就赔900元,免赔额度,你保单后面的条款上有,你自己可以去看看
四.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有哪些规定?
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五.车辆保险理赔条款主要内容有哪些
1.国内车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按责理赔一: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有责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责赔偿贯彻了我国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
2.按责理赔二: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责而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又可以分几种情况:(1)是可以找到第三方且第三方拥有车辆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经由第三方所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来获得相应赔偿,所受损失保险赔偿不足部分,通过民事损害责任承担机制获得赔偿。
3.(2)是可以找到第三方但第三方无车辆保险的情况下,当前有部分保险公司通过代位追偿机制使被保险人获得损害赔偿;三是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保险公司赔偿70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大体如此)。
4.根据以上情况可知,当前媒体报道的保险行业车险“无责免赔”的情形,并没有包括所有的保险公司。当被保险车辆无责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多种与保险有关的渠道获得自己的权益保障。法院把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条款视为无效条款的判决,在笔者看来,也是有失公允的。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不同的法院对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并不奇怪,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判决的正确性。
5.在保险理赔实务中,有一种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制度——代位追偿制度,可以让被保险人应由第三方赔偿的损失得到便利而及时的补偿。
6.目前的实际情形是,该制度设置及执行不够理想,可能影响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落实。保险公司的确应该在此方面加以改善,如某保险公司就先行迈出了可贵的步伐,其车险条款有如下设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公司的赔付条件是什么?
1.楼上,一般情况,注意,我说的一般情况,经济赔偿凭证所载明的金额会大于实际需要赔偿的金额,当然不否认您是按照凭证载明金额付的钱!
2.保险公司在赔偿物损人伤的案件时,会按照他们自由的一套估值方式和价格判定方法,不会百分之百参考经济赔偿凭证。
3.所以,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肯定是按照有利于自身的标准进行赔付。比如您撞的电动自行车新车价格为2000元,用了两年了,可能经济赔偿凭证上记载您支付了三者1800元或者两千元略微往上,那么保险公司可能只赔偿1500元左右。
4.因为它是按照市值估价来计算的!
5.如果保险公司赔偿的额度和您经济赔偿凭证上所载明的数额相差不到10 ,那么我觉得不用太去计较,如果相差额度较大,您接受不了,那么可以直接找保监会投诉,也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
一般而言,只要到了法律诉讼阶段,您的胜诉比例在95 以上。说了这么多,只是想告诉您,保险公司和您之间进行博弈的对象,就是那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之间的差额,而这个差额和您付出的法律成本之间,是您需要衡量的关键!
七.保险法中关于理赔金给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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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保险法中关于理赔金给付的规定答:保险公司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的黄某罚款3万元。谈到作出上述处罚依据时,重庆保监局解释:一是依据《保险法》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由于医疗发票原件损坏,被保险人按保险公司要求从医院取得相关证明,说明被保险人已履行向保险公司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4.二是保险公司接到索赔请求后,从未向相关医疗机构、白某和伤者作过任何形式调查核实。在无任何合法、合理依据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已符合赔偿条件的赔案未予及时、足额赔付。三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达成的赔付金额,协商结果是以其在协商赔付中的优势地位,迫使被保险人接受对保险公司有利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
5.车主遇类似情况可投诉重庆保监局提醒,保险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是证明事故真实性和确定理赔金额的依据,是办理保险索赔的重要凭证,保险消费者一定要妥善保管,避免因发票遗失给理赔造成麻烦。
6.同时,重庆保监局指出,保险公司有义务协助保险消费者进行理赔。若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类似上述案件的惜赔行为,消费者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险公司惜赔拒赔招数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部分车主遇到的保险公司惜赔、拒赔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拒绝直接向第三者赔款一家保险公司无视被保险人合理请求,拒绝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最终被罚款5万元。
7.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8.借故推诿惜赔和拖赔曾有两家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出现无理扣减被保险人合理费用、借故推诿企图不支付全部赔款等行为。
9.最终,分别被罚款10万元和5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即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相关规定。
10.不断要求补充索赔资料一起看似简单的车险索赔,车主被迫一再提交索赔资料。保险公司先告知赔款3000元以下提供普通发票,后要求提供投保车修理发票等。等待一年多后,车主收到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拒绝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后,保险公司被罚款10万元。保险公司故意拖赔和无理拒赔违反《保险法》规定,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