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公司分红(太平洋保险公司分红利率)
最近很多北鼻们在觅寻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分红的解答,今天仰编为大家聚集10条解答来给大家解读! 有78%女玩家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分红(太平洋保险公司分红利率)值得一读!
10条解答一.太平洋保险到底是怎么分红的?
1.因为那样会有很大的损失!鸿运年年有两种红利一种是每年的7月1日!是保险公司用你这笔钱去生钱,把产生的利润的70 返还给你,存入你的分红帐户,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取复利增值!
2.另外前20年内每两年返一次保额的8 ,自第21年起可每年领取保额的5 ,也是不取复利增值!你的保额好象应该是10000的吧!就是前20年每两年领800。
3.21年以后每年领500!还有一个身故的保障30000!
二.太平洋人身保险每年是怎样分红利的
1.太保以前的分红模式是现金分红,现在也推出了一款保额分红产品。现金分红就是保险公司把当期收益可分配部分按照不低于70 的比例以现金的方式分发给保单持有人,红利保单持有人可以取走,也可以放在保险公司累积生息。
2.注意:现金分红的基数,并不是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我理旦埂测忌爻涣诧惟超隶解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于保单初期现金价值较低,因此分红会很少。
3.随着保单时间的延长,保单现金价值的增加,分红才会越多。保额分红,是保险公司把分红险当期收益按照不低于70 的比例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发给保单持有人,并把剩余30 中的70 以终了红利的方式派发给保单持有人。
保单持有人只有在保单终止的情况下才能够拿到分红。两种分红各有利弊,现金分红灵活,领取方便。保额分红注重保障,保额不断增加能够使保障不断增加,分红更彻底。
三.请问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采用什么分红方式?是美式分红还是英式分红?佣金是多少?
1.太保有美式分红也有英式分红。佣金和分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也没有关系。佣金是业务员拿的,它是业务员的劳动所得,它的计算方式是:保费X佣金比率;不同的产品佣金比率也不同,所以很难说佣金是多少。
2.分红是客户拿的,公司将每年的投资收益,以分红的方式回报给客户;投资的回报不是固定的,所以分红也是不确定性的。
四.太平洋分红险是怎样分红
1.这要根据具体保单的约定,分红型的保险一般都是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它的分红是不确定的,建议您在完善自身基本保障的同时再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要求选择更多的保险产品。
你不可以直接去保险公司咨询也可以去专业的保险网站了解情况。
五.太平洋保险怎样分红
我投保的是鸿运年年状元红分红还不错三点多这个公司比较稳健我挺喜欢的
六.太平洋分红保险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就是你定期交保费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定期给你分些固定的利息和不固定的红利。
七.太平洋人寿保险怎样分红
1.这个主要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红利分配
八.中国太平洋保险是怎么分红的
1.可能业务员在你面前吹嘘以前的业绩,但是那不能说明什么的。按照相关规定,分红和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关,在每个会计年度业绩的的一定比例分配,而经营业绩是不确定的,所以分红是不确定的,现在无法计算的。
2.我自己07年买了一份分红保险,07年经济发展比较好度分红每一万400多,不过08年金融危机每一万只分到不到一百。
3.如果你买这个保险能获得的收益就是保额和红利保额和分红相加可能比银行同期利息加本金少,要不银行怎么办?
4.。
因为分红不确定所以你能得到多少收益无法比较。但是我们不能直接这么比,因为我们毕竟是在购买保险,是在卖东西,买的是一份保障。还有,买保险不是存款,中途退保你会亏很多,所以请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慎重决定一切。
九.急!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红利发”分红保险是什么啊?
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利发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2.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65周岁。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生存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疾病身故保障(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
3.(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以后发生者为准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生效年数不足一年按一年计意外身故保障(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生效年数不足一年按一年计(二)本合同所称“因意外伤害身故”指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
4.第四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分配的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
5.发生被保险人身故给付或合同解除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红利的给付对象:(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红利给付予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将红利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三)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红利给付予投保人。
6.第五条责任免除对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时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蹦极、跳伞、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探险、特技、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活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7.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8.第六条保险期间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分为10年、15年、20年三种。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三)被保险人身故;(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五)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9.第七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费采取年缴方式即在保险期间内,每年缴付保险费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每份年缴人民币1,000元。
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间及投保份数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对未成年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为限。第八条如实告知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
11.本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1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3.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已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15.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16.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17.因迟延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第十一条保险金和红利的申请申领各项保险金和红利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领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18.(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9.(三)红利的申领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由投保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红利给付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0.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红利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21.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22.第十二条保单质押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
23.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24.逾期未能偿还的,当贷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和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25.第十三条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首期以后分期保险费缴费日为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26.投保人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缴费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及利息不予计息。第十四条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27.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本合同自动终止。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28.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
29.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相应的保险金。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红利及累积利息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调整。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实际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30.第十六条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有权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31.第十七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合同的变更部分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后生效。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于保险单签收之日起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扣除保险单工本费人民币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已由本公司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由本公司先行支付的体检费。投保人于保险单签收之日起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或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32.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身份证明办理。第二十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3.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一条释义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后以后发生者为准自杀身故的,或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均视同疾病身故。
34.利息:红利累积生息涉及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计算。在红利的同一计息期间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之间的期间内,若本公司改变红利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计息期间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红利累积利率。
35.除红利累积利率以外,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本公司每年向监管机构报备该利率。
36.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手续费:指本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及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代理手续费的总和。其金额为实缴保险费总额减去保险单现金价值后的余额。保险单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现金价值表。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7.十管制药品:指在索赔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38.十助动交通工具:指依照行驶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须办理驾驶许可证、照,行驶许可证、照或其他相应准驾证、照的助动交通工具。
39.十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的简称。十艾滋病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40.十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十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十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41.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携带特殊攀登设备从事户外登山等活动。十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二恐怖活动:是指恐怖分子制造的任何危害社会稳定、危及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爆炸、袭击、劫持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二十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太平洋保险的分红险是怎么理解!
1.分红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