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工伤(什么叫工伤?工伤怎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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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解答一.工伤的定义是什么?
1.你好,在工作中突然死亡的,属于工亡。关于职工在上班时间死亡的是否能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
2.这里有两个条件,第一是工作时间,第二是工作岗位,只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也是不能认定工伤的。因此,就看这个员工是不是在工作岗位了,不是所有在工作时间因病死亡的,都能认定工伤的。如果不能认定工伤死亡,公司是没有赔偿的,按照医保待遇处理,单位必须在三个月内申报工伤,单位不给申报的,遗属可以在12个月内申报,希望抓紧时间,不要错过,否则工伤保险部门不予受理
二.工伤指什么?
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所谓“伤残”,是指遭受上述伤害或职业病之后,虽经医治疗养,仍不能完全复原,以致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包括五官、肢体缺损和智力丧失两大类。
伤残表现为永久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三.请问工伤的定义是什么,怎么断定是否为工伤
1.工伤定义:根据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1996年8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伤等级鉴定及赔偿标准关于伤残等级,要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伤残待遇为:-4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级24个月本人工资,2级22个月本人工资,3级20个月本人工资,4级18个月本人工资。
5.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本人工资的90 ,2级85 ,3级80 ,4级75 。5-6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16个月本人工资,6级14个月本人工资。
6.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为本人工资的70 ,6级60 。
7.7-10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12个月本人工资,8级10个月本人工资,9级8个月本人工资,10级6个月本人工资。
8.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具体的,你可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
四.工伤的定义是怎样的
1.工伤类型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的定义与赔偿问题
1.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5.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康复治疗费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6.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四辅助器具费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7.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五停工留薪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8.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9.六护理费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六.什么是工伤
1.“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七.工伤是怎么一回事
1.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