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之四
导读 四,共同保险(CO-IⅡsurance) 它同重复保险的相同处都是几家保险公司对同一标的承保一样的
四,共同保险(CO-IⅡsurance) 它同重复保险的相同处都是几家保险公司对同一标的承保一样的危险,一样的责任;不同处在于,各个保险人事先都知道,而且经过共同商定的,包括承保责任,承保比例和保险费率。保险费收入和保险赔偿额均按每一保险人承保的比例来分摊。由于“共同保险”是共保人事前商妥的,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像重复保险那样出现保险金额远远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也不会产生谁先赔,谁后赔,甚至先保有效,后保无效的问题。共同保险通常出一张保险单,由共保人中的一家,作为牵头公司负责承保和理赔事宜。 五、利益转让(Assignmen” 将保险标的的利益,从一方转到另一方手中,叫利益转让。在货物运输保险上,一般都通过转让保险单的形式来实现。将保险利益转让出去的叫转让人,接受转让的叫受让人。保险利益一经转让,转让人所持有的以他为利益方的保险单权利也同时转给受让人。运输货物的流动性很大,在运送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很可能屡经转移。因此,货物运输脸的利益转让,不像固定财产险那样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车的批改以转移保险利益。一般的作法是由保险单抬头上署名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后面背书,这张保险单就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而一起转移出去。这种保单背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空白背书,由保险单抬头的被保险人背书后,转给谁不受限制,只要受让人有可保利益就行了,另一种是指名背书,在背书时明确受让人,因而该保险单只能转给他,如果这位受让人还需将保险单转出去,仍需由他再行背书。目前,一般均采用前一种背书,因为这较为方便。
阿良发布于 2023-04-09 学习 保险